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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如何判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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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婚前隐瞒或婚后治愈不愈,或婚前知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结婚,或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情况下,可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一方应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或判决,子女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应否准予,根据最高人民的上述司法解释,关键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拓展延伸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能否判决无效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有可能判决无效婚姻。在这种情况下,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进行综合判断。通常会考虑患病方的精神状况、是否能够履行婚姻义务以及对另一方的生活、财产和人身安全是否构成威胁等因素。如果认定患病方的精神病情严重且无法治愈,且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可能会判决无效婚姻。然而,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最终判决结果取决于对具体案情的评估和判断。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此类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是否准予取决于患者的精神病是否能够治愈。无论患病时间或对方是否知晓,只要能确定精神病经治不愈(在患者婚前隐瞒精神病的情况下)或久治不愈(在婚前知晓对方患有精神病或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对于隐瞒疾病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涉及财产处理和子女问题,可根据协议或通过判决解决。对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判决结果取决于对案情的评估和判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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