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书出来后去以下部门:
1、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不服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2、再次鉴定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3、复查鉴定不服的,向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4、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鉴定的申诉程序:
1、向原鉴定机构提出复核请求;
2、若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复核;
3、如果再次复核结果仍不认可,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结果不服时,可以先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若再次不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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