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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制监督主体如何审查和撤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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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制监督主要由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及其常委会监督、法制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法制局)监督、人民监督、群众监督等多方面共同完成。其中,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最主要的监督方式之一。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复查等机制。行政复议是指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其重新审查的一种程序性程序。行政复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的一种监督方式。通过这些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

此外,及其常委会也具有行制监督的职责。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撤销或修改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制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法制局)负责协助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性。人民可以依法审查和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行制监督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撤销,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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