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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