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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司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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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1. 农、林、牧、渔类企业。2. 经济鉴证类企业.3. 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4. 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5. 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6. 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7.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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