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生效后,到执行程序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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