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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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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

债权转让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公告送达的期限。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种,比较普遍的是登报处理,一般是以登报之日开始计算,部分也采取在法律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告。

所以,债权转让公告的期限可以为六十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

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失联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据此规定,确定了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债权人转让债权需经过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二、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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