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之后一般是去监所开庭的;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之后一般是去监所开庭的;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即可;(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仅是对方被监禁的;(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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