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私自开立账户、违规借贷、违反章程订立合同、利用职务谋取商业机会、私吞交易佣金、泄露公司秘密等,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拓展延伸
离职后的竞业:保护公司利益的法律义务
离职后的竞业是指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对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义务。这种旨在保护公司的利益,防止董事利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得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来直接竞争公司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似的活动。根据法律规定,离职后的竞业可能包括地域范围、时间期限和行业范围等条件。这些旨在平衡董事的自由就业权和公司的合法商业利益,并确保公司能够保持竞争优势和商业机密的机密性。违反竞业义务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因此,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遵守离职后的竞业义务,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14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挪用公司资金、私自开设个人账户存储公司资金、违规借贷或担保、私自与公司进行交易、利用职务谋取商业机会、占有他人佣金、泄露公司秘密等行为。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离职后的竞业旨在保护公司利益,董事利用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直接竞争或从事类似活动。董事应遵守竞业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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