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上述规定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撤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要“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应当撤销缓刑。
一、收监执行的种类和条件
(一)、人民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1、必须是人民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罪犯。
2、判决的刑罚必须是实刑。
3、管制、缓刑(除死缓外)、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不属于收监的范畴。
(二)、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宣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收监执行)。撤销缓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这里的新罪,是相对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之罪也包括异种之罪。只要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2、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伏法和真诚悔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3、缓刑期间严重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3、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于监外执行的。
4、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
二、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上述规定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
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撤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要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应当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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