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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非营利性法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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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非营利性法人的种类,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特点是为公益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在终止时,剩余财产应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处理时由主管机关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非营利法人的营利性活动不影响其非营利性质。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非营利性的法人有哪些

1.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3.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4.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二、非营利法人的特点都有哪些

一般来说,非营利法人具有以下特点:

1.“非营利”主要是指目的上的非营利,至于该类法人在日常运行中开展了某些营利性活动,甚至从中获取了营利收入,并不影响其作为非营利法人的性质。

2.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3.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4.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结语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其特点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终止时不得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按照章程或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处理的财产由主管机关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相关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人民、人民、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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